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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标签标注等常见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2022-11-04
Q:
问题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的资质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Q:
问题2: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申报事项的不同需提交的材料有所差异,具体的申请材料清单请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Q:
问题3:以“拟备案”品种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在书面材料申报过程中有什么注意事项?
以“拟备案”品种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1)应为新开办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在申请项目栏填报中,填报“保健食品名称、保健功能”应准确,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等办法的要求;“注册号与备案号”一栏应输入“拟备案产品,待取得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字样;(3)在附件材料中无需提交备案凭证。
Q:
问题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产品名称中若存在®标或下标等特殊字符的该如何申报?
产品名称中出现®标或者下标,如产品名称为***®维生素 C 软胶囊,***牌辅酶Q10 软胶囊,可自行下载特殊字符库,使用特殊字符来录入产品名称。
Q:
问题5:保健食品工艺中包含辐照或者使用了辐照原料的,标签上应如何标注?
根据《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或“本产品经辐照”。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的该配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
Q:
问题6: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有何要求?
根据《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