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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净含量测定存在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3-03-25

净含量的控制是对所有定量包装商品的要求,除专属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定量包装商品,早期保健食品国家标准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要求》中列明了对净含量的要求,根据优先执行专属标准的原则,当时的保健食品对净含量的要求按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要求》执行。然而更新版本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删除了净含量的相关内容,在专属标准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保健食品对净含量的要求应执行通用标准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因保健食品的特殊性,在执行现行版本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检验净含量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值得详细探讨分析。

一、保健食品样品量通常无法满足批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按照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了“单件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和“批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两部分,“批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规定用抽样方法评定一个批量大于3200个时(一般情况下,保健食品批量均大于3200个),应抽取样本量为125个,由于保健食品价贵采样量通常无法满足此要求,造成实际上无法实施。正因如此,旧版保健食品国家标准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要求》中所收载的净含量要求只对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进行了规定。

二、以什么包装作为判定基准

保健食品通常是多重包装的,当出现每盒中有数瓶时,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并没有规定净含量应按每盒算还是以每瓶算,有可能会出现按盒算合格而按包或瓶算不合格的争议情形。

例如某保健固体饮料每盒标示净含量80g,盒内装有4包,每包标示净含量20.0g,实测净含量18.8g,按包计负偏差为6%,未超过对应标示净含量0~50g时的允许短缺量9%,应判定为合格;而按盒计,每盒4瓶标示净含量为80.0g,实测净含量为75.2g,负偏差为4.8g,超过了对应标示净含量50~100g时的允许短缺量4.5g,应判定为不合格。

三、净含量检验操作方法不具体

保健食品有其特殊性,除饮料、固体饮料、酒、糖果等常规的食品类属外,还有片剂、胶囊剂、口服液、颗粒剂等制剂剂型,而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对净含量检验的具体做法并不详尽具体,缺乏操作指引的同时也存在不同操作法产生结果差异的争议。

例如某保健食品软胶囊,按主管部门规定和行内通行做法胶囊剂(包括软胶囊)是以内容物计算净含量,并不能简单整粒称重测算净含量,但应如何操作不能明确;一些包装1瓶内有100粒,如果将全部100粒进行整粒重扣减软胶囊壳重算得净含量的操作显然工作量很大且没有必要,但应该抽取多少粒测定推算整瓶的净含量也没有明确。

四、出现不合格结果是否可以复试

根据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批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对整个批次判定是允许有个别单个包装超过限度的,如批量大于3200个时抽样125个进行检验,在测得净含量的平均值大于或等于标示净含量的基础上,允许有7件超过允许短缺量限度但均不得超过允许短缺量限度的2倍。如果保健食品只按“单件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对整批进行判定时,当出现有单件超出允许短缺量(即负偏差)限度时,可不可以进行复试,复试的规则如何,包括旧版保健食品国家标准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要求》都没有明确。

经过以上探讨分析表明,按照现行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不对保健食品净含量作规定,而是直接引用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用于保健食品净含量的测定和控制存在着一些操作性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在遵从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订针对保健食品的执行细则,以规范操作与判定,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