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0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告。
其中涉及保健食品相关规范性文件10条: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的公告【食药监注便函〔2003〕266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148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保化函〔2012〕48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受理与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10〕135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1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